合理质疑信托的理据如下:
A. 信托不明确
要使信托在法律上有效,它必须符合“三个确定性”。 这基本规则主要是确保信托设立时,在有关设立目的,涉及财产和受益人方面必须清晰明确并不含糊。 这里所指的 “三个确定性”是:
(i) 文字的确定性:
主要是指设立信托时应使用直接明确的文字。 措辞不应含糊不清或意图迂回,不是以信托设立者的“愿望”或“希望”的形式表达。 相反,信托应该表达的是设立者坚定并清楚的意图。 如果信托里的文字有含糊之处,则可以对其提出质疑。 在任何情况下,法院都将拒绝执行模棱两可的信托。
(ii) 对象的确定性:
信托必须清楚地确定其对象——受益人或它所适用的原因。 信托是为了其对象的利益,但如果对象不存在或不清楚,则无法强制执行。
(iii) 资产的确定性:
信托内提及的财产必须存在且可识别。 如果信托内提及的财产无法识别,那么信托会因不确定性而无法被执行。
B. 信托的构成不完整
质疑信托的另一个理由是它不符合完成信托的法律要求。 不完整的信托是没有完成将信托财产传递给受托人(trustee) 所需的每一步。 这背后的原因是信托财产在信托设立之初并不在受托人名下。 相反,它属于设立者的,如果设立者未能将财产在适当的时候转让到受托人名下,则受托人对该财产没有法律控制权。 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受屈的遗产受益者都可以以信托未合法完成为由来挑战信托。
C. 受托人任命不当
当受托人的任命出现违规行为时,信托可能会受到质疑。 一般而言受托人通常由设立者任命。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还可以任命一名受托人来取代即将离任的受托人或任命一名额外的受托人。 但是,如果受托人的任命不当,则有理由质疑其合法性。 不当任命的一个例子是受托人通过欺诈、不当影响、胁迫或错误获得任命。 然而,确定这些情况何时存在可能很困难,而经验丰富的遗产规划律师的协助对于成功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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